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运城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运城市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YC PHOTOGRAPHY SOCIETY,缩写为:YCP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运城13市县区的广大摄影爱好者、摄影工作者自愿结成的,是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目的是为运城13市县区的广大摄影爱好者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并帮助广大摄影爱好者提高艺术修养与创出水平,努力实现影友们在摄影领域的梦想,坚持为影友们提供更多、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运城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通过不断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多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 协会要团结一致,带领全市摄影工作者,贯彻习近平文艺讲话精神,服务大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文联交给的任务;及时市委、市政府和文联反映摄影艺术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三)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在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为会员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四) 加强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运城市摄影奖评选活动,运城市摄影艺术展览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五) 积极参加山西省摄影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特别是黄河金三角的省市摄影家协会和其他相关群众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全国各地摄影家和艺术团体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强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宣传运城、扩大运城的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各市县区的摄影家协会、各专业与行业摄影家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全市性专业与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个人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年满十八周岁、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在运城市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会员服务中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协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协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四)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是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全市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利,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利;
协会的秘书长人选应是符合参照有关管理条列规定,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视情况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可以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在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以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如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2019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主席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