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运城市舞蹈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运城市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联谊性、服务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努力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改革,努力研究探索新时期文艺改革的新路子,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运城市文联三楼组联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专业知识,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 组织和鼓励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具有鲜明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作品;
(三) 组织会员进行舞蹈表演、教育方面的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 组织会员进行舞蹈理论和学术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建设和发展我市舞蹈理论队伍;
(五) 组织会员整理研究我市民族民间舞蹈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间舞蹈的优良传统;
(六)加强与省、市、县、自治区舞协和舞蹈家的联系,积极开展国际舞蹈文化交流;
(七) 组织舞蹈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舞蹈表演、舞蹈理论著作等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八) 吸收在舞蹈事业上有贡献的专业和业余舞蹈家入会,培养和扶持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山西省运城市文联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舞蹈家协会与山西省舞协的指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市从事作曲、作词、音乐舞蹈表演、音乐舞蹈理论、音乐舞蹈教育、戏曲音乐、民间音乐舞蹈研究、编辑、翻译、音乐舞蹈活动组织工作,成绩显著,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着,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凡居住在我市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山西舞蹈家协会会员均为我会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凡申请加入我会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各县市舞协或文联推荐,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附上申请者的有关证件(如获奖证书、代表作复印件等),经由常务理事会议审查批准后,即为我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遇有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护和维护其权益;
(六)会员有申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通过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决定聘请我市舞蹈事业卓有贡献的舞蹈家为本会顾问;聘请对我市舞蹈事业积极支持、赞助的企业家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议批准新会员,向山西省舞协推荐会员。
(四)研究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