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城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在业务上接受山西省美术家协会指导,是山西省美术家协会和运城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艺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市美术家和美术爱好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美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一条 本会对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引导、维权的职责,在各项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最广泛地团结美术家和美术爱好者,为繁荣美术事业共同奋斗,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者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层次化、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本会继承和发扬我国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展览、比赛、评奖,推动美术教育,培养人才,壮大美术队伍,繁荣美术创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会员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本会重视、支持基层美术组织和群众性美术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引导美术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美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五条 积极开展与外省、市及国外美术团体的交流。
第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全市各县、市、区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行业系统、驻运单位美术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隶属的团体会员推荐(市直单位申请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个人入会由驻会机构组织实施,接收团体会员须经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会根据山西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条件,向省美协推荐会员。兄弟地市美协会员调来我市工作者,本人愿意并持兄弟协会转会介绍信,经本会审核同意后,可接纳为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利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六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任期五年。全市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该团体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新任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为便于工作,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主席团任期至下届新的主席团产生为止。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业艺委会。各艺委会领导成员由主席团聘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美术创作和理论研讨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聘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可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 程
第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活动,需经主席团提出,并由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本会章程修改权属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