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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城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家的桥梁和纽带,是运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山西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运城市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团结全市音乐名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为促进运城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惠民服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组织音乐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会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音乐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九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运城音协各门类专业二级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社会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一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第十二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运城市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各县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力:推选参加本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运城市内从事作曲、作词、音乐表演、音乐理论、音乐教育、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音乐研究、音乐编辑、音乐活动组织工作,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市级三等奖以上,县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取得音乐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音乐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制定机构推荐,经主席团会议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个人会员的权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运城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委员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运城市音乐家协会简称运城音协。本会地址设在市文联二楼音协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市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市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运城市音乐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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