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 运城文艺网,运城市文艺网,文艺网,文艺网运城,运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运城市文联,运城文联,运城文艺,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电影电视家协会、楹联学会、诗词学会、朗诵家协会、传统文化协会、盐文化研究会、平面设计协会、红楼梦研究会、国标舞协会、运商书画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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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城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市剧协
  第二条  剧协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戏剧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艺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党联系全市广大戏剧艺术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运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的会会员。遵循“学术性、社会性、开拓性”的方针,发挥“团结、服务、交流、联谊”的作用,以振兴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艺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调动戏剧家的积极性,解放艺术生产力,为群众生产更多的精神产品,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剧协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剧协接受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运城市戏剧家协会位于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2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剧协的业务范围:
  (一) 戏剧创作
  (二) 戏剧研究
  (三) 戏剧评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剧协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剧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剧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剧协的意愿;
  (三)在戏剧研究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剧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剧协的活动;
  (三)获得剧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剧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剧协的决议;
  (二)维护剧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剧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剧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剧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剧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剧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剧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剧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剧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剧协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剧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剧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剧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剧协理事长为剧协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剧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剧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剧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剧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剧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剧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剧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剧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剧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剧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剧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剧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剧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剧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剧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剧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剧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剧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剧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剧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剧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剧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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