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
Yuncheng Ballroom Dance Association 缩写:YBDA
第二条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是由运城市职业国标舞者、业余国标舞爱好者以及热爱该项运动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自愿结合而成,是地区性、非营利性的国标舞行业管理社团。
第三条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坚持“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德艺双馨,遵循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培养高水平、高艺术素质的国际标准舞队伍,促进国际标准舞在我市的普及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民间友好交往,推动国标舞事业健康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接受运城市民政局和运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运城市天健体育馆一层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是:
(一)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举办区域性各类国标舞赛事以及组织国标舞表演性剧目的创作等活动,推动运城地区国标舞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二)开办各类舞者、教师、评审员、记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国际标准逐步完善晋级、考核制度,建设高水平的国际标准舞队伍,实施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团或派出舞者及评审参加各类比赛、进行表演和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优秀舞者、资深专家来我市进行表演和举办学术讲座;
(四)积极在广大群众中推广国际标准舞和其他社会性舞蹈;
(五)建立网站,指导会员的业务活动并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促进与国际标准舞相关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运城市国际标准舞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章程,在国标舞领域内具有一定成绩和影响,思想上具有健康的品格,业务上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经本人申请、报会长办公室审查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主席团发给会员证;
(五)自觉缴纳会员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建议监督权;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本会给予保护和维护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必须是本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本会领导层聘用建议和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进行任命;
(四)根据秘书长提出的本会工作和活动方案,组织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进行研究表决;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起草本会工作报告和本会各种活动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落实会长及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 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